刺史

中国古代州级官职

刺史,又称刺使、职官,“刺”是检核问事的意思,即监察之职;“史”为“御史”之意。

秦制,每郡设立御史,任监察之职,称监御史(监郡御史)。汉初省,旋复置。汉文帝以御史多失职,命丞相另派“丞相史”出刺各地,不常置。汉武帝继废诸郡监察御史后,又于元封五年(前106年)分全国为十三部(州),各部始置刺史一人,为监察性质,官阶低于郡守[1-2]。刺史制度在西汉中后期得到进一步发展,对维护皇权,澄清吏治,促使昭宣中兴局面的形成起着积极的作用。汉成帝绥和元年(前8年)刺史改称州牧,职权进一步扩大,由监察官变为地方军事行政长官。

基本信息

中文名刺史

外文名Feudal Provincial Or Prefectural Governor

别名刺使

职务部(州)监察长官

性质官职[3]

始设汉武帝元封五年(公元前106年)

演变监御史、州牧、牧副监、太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