猥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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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名词

猥亵是指性交以外的淫秽性的下流行为

猥亵具体表现为行为人为了追求性的刺激,以满足其变态性欲,对他人的身体进行抠摸搂抱鸡奸等等。对未满14周岁的儿童实施猥亵的行为即使未成年人自愿,也可视为猥亵

广义的猥亵包括除强奸乱伦外所有妨害社会风化的色欲行为,如鸡奸、兽奸、当众手淫。狭义的猥亵包括公开暴露生殖器官,强制在对方性感区进行抠摸、搂抱、吸吮、舌舐等行为[1]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式强制猥亵他人或侮辱妇女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2]

基本信息

中文名猥亵

外文名indecent assault、obscene

拼音wěi xiè

含义做出不道德的行为

近义词猥琐、龌龊

出处《虞初新志、文献通考》

注音ㄨㄟˇ ㄒㄧㄝˋ

广义的猥亵包括除强奸外所有妨害社会风化的色欲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