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学院

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高等学校

独立学院(Independent College)是依据2003年4月23日教育部下发的《关于规范并加强普通高校以新的机制和模式试办独立学院管理的若干意见》的规定,由普通本科高校按新机制、新模式举办的本科层次的二级学院。独立学院需由普通本科高校作为申请者与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和其他有合作能力的机构在内的社会力量合作举办[1]

独立学院是是民办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公益性事业[2],是高等教育办学机制与模式的一项探索和创新,是更好更快扩大高等教育资源的一种有效途径,有益于我国高等教育的持续、健康发展。其应具有独立的校园和基本办学设施,实施相对独立的教学组织和管理,独立进行招生,独立颁发学历证书,独立进行财务核算,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1]。独立学院录取工作一般被安排在本科二批次或三批次进行,学费标准一般略高于其它普通高校[3]

2008年2月22日,教育部发布部门规章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对独立学院的设立、组织活动、管理与监督、变更与中止等事项进行明确规定[2]。2020年5月18日,教育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独立学院转设工作的实施方案》。要求到 2020 年末,各独立学院全部制定转设工作方案,同时推动一批独立学院实现转设[4]。2022年,全国普通本科学校中含有独立学院164所[5]

根据2021年软科中国大学排名发布的榜单,排名前三位的独立学院为厦门大学嘉庚学院燕山大学里仁学院河北大学工商学院[6]

基本信息

中文名独立学院

英文名college

类别公有民办

学校类型本科层次的二级学院

属性公益性[7]

办学性质民办

主管部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教育厅((教委))

转设开始时间2008年[8]

转设文件关于加快推进独立学院转设工作的实施方案

发展方向独立设置本科学校(民办或公办)、终止办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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