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条鞭法

明代嘉靖时期的赋税及徭役制度

一条鞭法是明代嘉靖时期确立的赋税及徭役制度,桂萼在嘉靖十年(1530年)提出,之后由张居正于万历九年(1581年)推广到全国[1]

一条鞭法规定:把各州县的田赋、徭役以及其他杂征总为一条,合并征收银两,按亩折算缴纳。该制度大大简化了税制,方便征收税款,同时使地方官员难于作弊,进而增加了财政收入。 一条鞭法上承唐代的两税法下启清代的摊丁入亩是中国历史上具有深远历史影响的一次社会变革[2]

一条鞭法的优点在于解决逃役问题,为赋税制度提供新模式,促进货币化纳税,扩大货币流通的范围,削弱人身依附关系,使商贩和工匠获得人身自由,对商品经济的发展起到促进作用。该制度的缺点是带有强烈的江南地域色彩,会产生额外增派、银两熔铸的火耗、银贵谷贱等问题[1]

一条鞭法的推行既是明代社会矛盾激化的被动之举,也是中国封建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主动选择[1]。随着该制度的实施,促进了“万历中兴”的形成[2]

基本信息

中文名一条鞭法

实施时间万历九年(1581)[3]

实行成效国库充足、国力显著增强

首倡者桂萼

重要人物张璁、张居正、庞尚鹏

开始嘉靖十年(1530)

性质赋税、徭役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