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平等条约

协定谈判文件

不平等条约是指有损国家主权的、在缔约国间权利、义务分配不公的国际条约、协定。根据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规定:使用武力或以武力威胁强迫一国缔结的条约绝对无效;条约的缔结与一般国际法强行规则相抵触的无效[1]

不平等条约权利多倾向于强国,义务偏重于弱国,实质上违反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在国际上遭广泛谴责。1949年前的中国被迫与外国缔结的诸多不平等条约,中华人民共和国通过外交交涉陆续予以废止。

中国历史上签订的不平等条约有1842年中英《南京条约》,1858年中国与英、法、俄、美签订的《天津条约》,1860年中国与英、法、俄签订的《北京条约》,1895年中日《马关条约》,1901年《辛丑条约[2],1915年与日本签订的《二十一条》等[3]。其中,《南京条约》是中国近代史上第一个不平等条约[4]

不平等条约的启示有:坚定的决心是废约斗争的重要基础,统一战线是废约斗争的基本途径,广大民众是废约斗争的坚强后盾[5]

基本信息

中文名不平等条约

外文名unequal treaty

概念由中国国民党提出

性质及解析不平等性

古代事例汉匈白登盟约、唐蕃清水盟约

近代事例中英南京条约中日马关条约[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