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平等条约
协定谈判文件
不平等条约是指有损国家主权的、在缔约国间权利、义务分配不公的国际条约、协定。根据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规定:使用武力或以武力威胁强迫一国缔结的条约绝对无效;条约的缔结与一般国际法强行规则相抵触的无效[1]。
不平等条约权利多倾向于强国,义务偏重于弱国,实质上违反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在国际上遭广泛谴责。1949年前的中国被迫与外国缔结的诸多不平等条约,中华人民共和国通过外交交涉陆续予以废止。
中国历史上签订的不平等条约有1842年中英《南京条约》,1858年中国与英、法、俄、美签订的《天津条约》,1860年中国与英、法、俄签订的《北京条约》,1895年中日《马关条约》,1901年《辛丑条约》[2],1915年与日本签订的《二十一条》等[3]。其中,《南京条约》是中国近代史上第一个不平等条约[4]。
不平等条约的启示有:坚定的决心是废约斗争的重要基础,统一战线是废约斗争的基本途径,广大民众是废约斗争的坚强后盾[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