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一级保护植物
由国务院审批的一级重点保护植物
国家一级保护植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第一批)以及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第二批)中所列的一级保护植物,其中第一批由国务院1999年8月4日批准,第二批为讨论稿[1]。
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农业农村部消息,经国务院批准,调整后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正式向社会发布。新调整的《名录》,共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455种和40类,包括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54种和4类,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401种和36类。其中,由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分工管理的324种和25类,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分工管理的131种和15类[1]。
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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