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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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死刑执行制度

死缓是中国特有的刑罚执行制度,全称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死缓对罪行足够死刑者,在判处死刑的同时给与两年的缓期,期间罪犯如果没有故意犯罪,则自动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则减为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经查证属实,则执死刑。

一般认为死缓不是独立刑罚,只是死刑的执行方式,它对于缩小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范围,促使罪犯改过自新具有重要意义。

适用死缓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其一,罪该处死。这是适用死缓的前提条件,它表明适用死缓的对象和适用死刑的对象均是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如果罪行不应当判处死刑,就不存在适用死缓的问题。其二,不是必须立即执行。这是区分死刑缓期执行与死刑立即执行的原则界限,是适用死缓的本质条件。法律对这一条件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主要靠审判机关判断[1]

基本信息

中文名死缓

外文名stayofexecution

解释应当判处死刑、且缓期二年执行

适用对象应判死刑、但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

全称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拼音sǐhuǎn

相关领域法律

执行死缓地点监狱

可监外执行不可

实施时间1951年

意义中国独特的死刑执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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