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单列市

中国行政区划

国家社会与经济发展计划单列市,即国家计划单列市,简称“计划单列市”[1]。第一次和第二次计划单列时期,各国家计划单列市的管理受中央和所在省的双重领导,但以省领导为主。现有的国家计划单列市,是在第三次计划单列时期后经过一系列调整所形成的,是在行政建制不变的情况下,省辖市在国家计划中列入户头并赋予这些城市相当于省一级的经济管理权限[2]

国家计划单列市的财政与中央挂钩,但不一定就与所在省财政脱钩。实际执行中,存在计划单列市仍需向所在省区上缴一定的财政收入的情况,即“单列不脱钩”。

设立国家计划单列市之初,并未对行政级别做明确解释。这一行政区的负责人由所在省提出建议,中央任命,级别为副省级。

基本信息

中文名计划单列市

外文名Municipalities with Independent Planning Status under the National Social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总数5个

名单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3]

经济优势享有省一级的经济管理权限

设立时间二十世纪五十年代

别名国家社会与经济发展计划单列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