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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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大法,规定拥有最高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曾于1954年9月20日、1975年1月17日、1978年3月5日和1982年12月4日通过四个宪法,现行宪法为1982年宪法,并历经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2018年五次修订。

1954年9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共有106条,以立法形式固定了我国人民革命的成果和新中国成立5年来的新胜利,反映了我国广大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的共同愿望。宪法首先把实现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总任务的具体步骤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规定了我国的性质、基本政治制度,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代表大会和其他国家机关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各民族一律平等,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规定我国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和合作社经济,改造个体劳动者的小生产经济和资本主义经济的根本方针;规定在国际事务中,我国坚定不移的方针是为世界和平和人类进步的崇高目的而努力。这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是我国历史经验的总结。

基本信息

中文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发布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间1954年9月20日

地点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