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由文化部确定并公布的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1]

为使中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规范化,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并制定“国家+省+市+县”共4级保护体系,要求各地方和各有关部门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工作方针,切实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工作。

国家级名录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分为十大门类:民间文学、传统音乐、传统舞蹈、传统戏剧、曲艺、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传统美术、传统技艺、传统医药、民俗[2]

基本信息

中文名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工作方针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

第一批公布于2006年5月20日

意义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种方式

相关条例《保护非物质遗产公约》、《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