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耗归公

古代官员贪污方法

火耗归公又称耗羡归公,由中央统一耗损比例来征收赋税。火耗是地方官征收钱税时,会以耗损为由,多征钱银。

雍正二年七月推广全国,将明朝以来的“耗羡”附加税改为法定正税,并制度养廉银,用意在打击地方官吏的任意摊派行为[1]

此举集中了征税权利,减轻了人民的额外负担,增加了外官薪给,对整顿吏治、减少贪污有积极作用。但州县于额征火耗之外,又暗中加派,未能从根本上改善吏治。

基本信息

中文名火耗归公

别称耗羡归公

开始时间雍正二年

实行目的集中征税权利、减轻人民额外负担

推行时间雍正二年七月

施行时间清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