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人法

清初六大恶政之一

逃人法是清朝政府为严禁八旗奴仆逃亡和其他八旗人员逃旗而颁布的法令,于努尔哈赤天命十一年(1626年)始颁,并且与清王朝相始终[1]

努尔哈赤去世,皇太极承袭汗位,皇太极及清军入山海关占领北京后,“逃人法”真正得以施行、且成为较为严峻的法律。其内容有对逃亡者的处罚规定,还有关于惩罚窝主、奖励检举、奖惩有关官吏和办事人员等的规定,经不断修改而发挥了法律任用[1]

逃人法是清朝统治者套在以汉人为主体的普通劳动者身上的一副苦难枷锁,随着最后一个封建王朝的灭亡而彻底消亡[1]

基本信息

中文名逃人法

性质清初六大恶政之一

发展督捕则例

颁布时间天命十一年(162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