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是为了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的作用,促进科学技术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推动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宪法制定的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由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2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1-2]

基本信息

中文名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实施时间1993年10月1日

发布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

最新修订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

最新修订实施2022年1月1日[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