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诉期

法律术语

追诉期(limitation of prosecution),又称追诉时效,是刑法规定的,对犯罪人进行刑事追诉的有效期限;在此期限内,司法机关有权追诉;超过了此期限,司法机关就不能再行追诉。因此,超过追诉时效,意味着不能行使求刑权、量刑权与行刑权,也不能适用非刑罚的法律后果,因而导致法律后果消灭[1]

追诉时效的计算方式(1)追诉时效的计算日期按照《刑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之日一般是指犯罪成立之日,但是也有特殊情形。同时也要注意是犯罪成立之日而不是犯罪既遂之日。(2)追诉期限的截止日。追诉期限应该从犯罪之日起计算到审判之日为止。只要在审判之日还没有超过诉讼时效的,就可以追诉。(3)追诉期限的延长。追诉期限的延长是指追诉时效进行期间,因为发生法律规定的情形,而追诉时效暂时的停止执行[1]

按照刑法规定,追诉期的档次分为:五年、十年、十五年与二十年。(1)法定最高刑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就不能再追诉。(2)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的,经过十年后就不再追诉。(3)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的不再追诉。(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后认为必须追诉的,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1]

基本信息

中文名追诉期

基于法律

释义司法机关追究人刑事责任的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事诉讼法

外文名limitation of prosecution

拼音zhuī sù shí xiào

最长期限20年

时效延长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