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惟庸案

明朝洪武年胡惟庸谋反案

胡惟庸案,又称胡党之狱,简称胡狱,发生于洪武十三年(1380年),是明太祖朱元璋以擅权枉法罪判处胡惟庸等人死罪的案件,是明初四大案之一[1]

洪武初年,宰相胡惟庸权倾朝野,独断专行,引起了明太祖朱元璋的不满。洪武十三年(1380年),明太祖以“谋不轨”罪诛宰相胡惟庸九族,同时杀御史大夫陈宁中丞涂节等数人。洪武二十三年(1390年),朱元璋颁布《昭示奸党录》,以伙同胡惟庸谋不轨罪,处死韩国公李善长、列侯陆仲亨、已故的滕国公顾时的子孙等开国功臣。后又以胡惟庸通倭、通元(北元),究其党羽,前后共诛杀3万余人[1]

除掉胡惟庸后,朱元璋罢左右丞相,废中书省,其事由六部分理,后设殿阁大学士供皇帝做为顾问,朱元璋结束了中国的丞相制度,加强了专制皇权。

蓝玉案又称“蓝狱”,洪武二十六年,锦衣卫告发蓝玉谋反,结果被族诛,牵连致死者达一万五千余人。胡惟庸案和蓝玉案,合称胡蓝之狱,都是谋反案,受牵连的大多是跟随朱元璋打天下的功臣,前后十余年,屠戮上万人[1-3]

基本信息

中文名胡惟庸案

外文名Hu Weiyong case

简称胡狱

发生年代明朝[4]

发生时间1380年

人物胡惟庸及其朋党

历史影响结束了宰相制、加强了专制皇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