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宗教事务条例
《福建省宗教事务条例》旨在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及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2020年12月3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共八章六十二条,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1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福建省宗教事务条例
- 发布机关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1
- 通过时间
2020年12月3日1
- 实施时间
2021年3月1日1
条例通过
福建省宗教事务条例
2020年12月3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1
条例全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宗教团体和宗教院校
第三章 宗教活动场所
第四章 宗教教职人员
第五章 宗教活动
第六章 宗教财产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宗教事务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简称信教公民)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简称不信教公民)。
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信仰不同宗教或者信仰同一宗教不同派别的信教公民应当相互尊重、和睦相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