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
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登记[2]。
民办非企业单位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其应缴增值税则按一般纳税人管理;民办非企业单位被认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其应缴增值税则按小规模纳税人管理[3]。
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设立分支机构[4]。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