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

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民办非企业单位(People-run non-enterprise units),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1]

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登记[2]

民办非企业单位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其应缴增值税则按一般纳税人管理;民办非企业单位被认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其应缴增值税则按小规模纳税人管理[3]

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设立分支机构[4]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5]

基本信息

中文名民办非企业单位

外文名People-run non-enterprise units

特征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不得设立分支机构[6]

出现时间1998年10月25日[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