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应对突发事件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2024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1。
基本信息
中文名
发布单位
发布时间
首次施行时间
修订单位
修订时间
修订施行时间
颁布通知
2007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九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07年8月30日2
2024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二十五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24年6月28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
2024年6月28日3
修订信息
修订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2007年公布施行以来,对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发挥了重要保障作用。近些年来,中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突发事件应对理念发生深刻变革,机构改革体制机制作出重要调整,人民群众对突发事件应对水平和质量的期待不断提高,党中央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作出更高标准的部署要求。为了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有必要与时俱进全面修订突发事件应对法,积极回应实践需求,更好满足人民需要,为新时代高质量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4。
总体思路
一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决策部署,把坚持中国共产党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领导、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加强我国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建设的新成果新经验,上升为制度规范,以法律形式予以明确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