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兆府,唐朝开元元年(713年)设置的府,这是府作为行政区划的开始。京兆府不同于地方的是,该行政机关可以不受逐级上诉的约束,凡经证实证据确凿的案件的案犯是可以当堂判死刑的。
中文名京兆府
设置时间713年
类别府
朝代唐朝[1]
别名大安府